为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管理,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,现将望谟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:
一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(2个)
(一)望谟************财政局楼顶,该站经纬度106.******2°,25.******5°。
保护范围:站房,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。(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m为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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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******幼儿园楼顶,该站经纬度106.******8°,25.******6°。
保护范围:站房,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。(采样区域以站房周边栅栏为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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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水质自动监测站(2个)
******街道办祥乐村,该站经纬度106.******0°,25.******2°。
保护范围:该水源点为地下水,保护区域以一级保护区域围栏为界面,覆盖站点及取水点。
?******街道办纳坝村,该站经纬度106.******32°,25.******3°。
保护范围: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游500m范围水域(覆盖站房)。?
三、保护范围内严禁事项
(一)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保护范围内,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保护范围内的,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;严禁以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保护范围;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。
(二)水质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站房,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站房的,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需由运维人员全程陪同,并做好进出登记;严禁在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设置人工喷泉,曝气等增氧措施,人为稀释或投放生物、化学药剂等措施,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;严禁对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,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,或上游污染源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,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;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。
******办公室
2024年4月1日